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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体育投注审务督察暂行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5日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务督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构建“六大体系”总体目标,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以审务督察为抓手,狠抓法院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加大审判监督管理力度,提升司法能力,维护司法形象,促进和保障法院各项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中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审务督察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本院其他部门或者基层法院的有关人员组成审务督察组。

  第四条  审务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出示审务督察证。审务督察证由中院政治部统一制作配发。

  第五条 审务督察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诚公正,刚正不阿,清廉文明,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审务督察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照法律和纪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审判纪律和法官职业道德,损害法院形象;

  (二)不得干扰被督察单位和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三)不得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被督察单位和人员的财物、宴请及安排的娱乐活动;

  (五)不得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推诿、蛮横态度;

  (六)不得泄露督察和办案工作秘密。

  审务督察工作人员如与所监督检查的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法院工作人员包括全市法院在编干警、工勤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七条 审务督察对违纪违法问题调查时,应全面收集证据,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确保客观、真实、准确。

  第八条 审务督察重点检查法院工作人员有无下列情况:

  (一)加强对中院各部门和基层法院贯彻执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级法院和本院的重要决策情况的督察,坚决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加强对中央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督察,重点对“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加强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五个严禁”执行情况的督察,加强对上级部署的各项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的督察,加强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情况的督察。

  (三)加强对审判、执行全过程的督察,着重检查法院工作人员有无下列情形: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6、贪污受贿;7、徇私枉法;8、隐瞒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伪造法律文书;9、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0、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党和国家或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11、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2、审判作风方面的问题;13、院领导交办的事项;1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九条 审务督察中发现下列情形,进行妥善处置:

  (一)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下列违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

  1、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禁酒令的;

  2、在应当着制式服装的场合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的;

  3、着制式服装仪表不整、举止不端,有损法官、法警形象的;

  4、非因公着制式服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5、其他损害法官形象行为的。

  (二)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被督察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警用车辆的,应当现场纠正,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暂扣车辆:

  1、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牌或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2、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识、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警车牌照的;

  3、非因紧急公务将警车停放在酒店、旅游、文化娱乐等场所的;

  4、警车私用的;

  5、无照驾驶警车和酒后驾驶警车的;

  6、将警车转借非法院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

  7、有其他违反警车管理规定情况的。

  (三)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法院机关和人员违反下列1、2项规定的,应当责令纠正;违反下列3至6项规定的,可以当场暂扣枪支、警械:

  1、枪弹库房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

  2、枪弹管理未实行“双人双锁”制度的;

  3、无持枪证而佩戴枪支的;

  4、违反规定携带枪支、警械进入禁入区域、场所的;

  5、携带枪支或警械饮酒的;

  6、其他违反枪支、警械使用管理规定的。

  (四)在审务督察工作中发现法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置:1、正在散布有损法院形象或党和国家声誉言论的;2、值班人员擅离职守的;3、立案、信访等“窗口”部门违反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4、违反庭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5、阻挠、干扰审务督察人员现场执行任务的;6、损坏法院、法官形象,破坏司法公信力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审务督察工作中发现本级或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交由纪检组监察室处理;发现法院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交由纪检组监察室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审务督察的主要工作方法:

  (一)重点检查。根据上级指令或群众举报及其它案件线索,对本级或下级法院相关案件从立案、庭审、判决到执行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或对重要工作进行有针对性检查。

  (二)常规检查。以规范庭审活动、约束业外行为为重点,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案件当事人、发放测评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或通过网络监督庭审、随同当事人录音录像、设置举报邮箱或举报电话等手段,广泛调查了解法院工作人员办案或其它工作的质量效率和廉政建设等情况。

  (三)社会监督。可有针对性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领导以及特邀监督员等,采取不打招呼、不发通知方式,对法院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审判(执行)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制定督察方案。督察组在实施督察前,应当根据督察内容制定督察方案,主要包括督察的时间、地点、范围、方法、人员分工等。

  (五)专项督察时,应将督察主要内容、督察时间安排以及被督察单位的相关准备等,提前通知被督察部门或单位,做好准备工作。在执行暗访和突击督察等任务时,督察组事先不得与被督察对象联系。

  (六)督察工作人员执行明察任务时,可以着法官服或便服,接触被督察对象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和工作证件,并使用文明用语。暗访时,一律着便装,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被督察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如实汇报情况和回答提出的问题。督察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核查,收集相关情况及资料,填写有关情况和指标核查表;可根据不同情况适时录制音像资料并制作调查笔录。

  (七)督察结束后,督察组要向纪检组监察室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督察报告:督察范围、内容和时间;被督察事项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督察结论和改进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等。

  第十二条 中院纪检组监察室应建立审务督察档案,对督察发现的情况,应实事求是的进行登记立档。

  第十三条 中院纪检组监察室对审务督察情况应根据需要及时或者定期进行通报,每半年应将明察暗访收集的有关问题及意见、建议,以文件、简报或其它形式通报有关领导及相关法院和部门,并全程督察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中院纪检组监察室对审务督察发现的成绩与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进行汇报;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提交院长处理。

  第十五条 中院纪检组监察室对发现的先进典型,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表扬奖励;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典型案例及时予以通报;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直接处理或责成相关部门和个人及时整改,并限期报送整改报告;对合理化的意见建议,要认真进行梳理和采纳,并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对问题整改和建议落实情况应采取一定形式向问题线索和相关提供人予以反馈。

  第十六条 中院纪检组监察室应将审务督察结果作为年度廉政建设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查实的一般性问题,对责任单位,按照目标管理考核的规定进行扣分;对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和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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