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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体育投注审判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高效司法,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管理应当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对审判、执行活动以及相关事务进行规范和监督,建立起以高快好省为目标,以质效考评为导向,以流程管理为依托,以节点控制为重点,以专门机构为中枢,以信息技术为保障的审判管理体系。

第二章  审判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完善流程管理,明确立案、管辖、诉讼费收取、案件分配、排期、保全、立案调解、审前准备、案件审理、评议、裁判、送达、结案、再审立案、申诉信访、执行、归档等各个节点的完成时限,对节点时限、审限、执限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通报。

第四条  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进行流程管理,逐步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探索建立当事人对案件信息的互联网查询制度。

第五条  规范节点司法行为,加强对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立庭审质量考评、裁判文书评查、诉讼卷宗评查、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以及被改判发回案件评析制度,提高办案质量。

第六条  根据“质量更高、速度更快、效果更好、成本更省”的办案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指标体系,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对各业务庭及审判执行人员进行质效考评。

设计结案数、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率、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二审开庭审理率、对下级法院生效案件提起再审率、被裁定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发回率、对下级法院生效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率、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办案天数、法官人均结案数、服判息诉率、调解率、撤诉率、案件自动履行率、实际执行率、再审审查率、信访投诉率、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庭审质量考评结果等案件质效评估指标。

第七条  加强对审判运行态势的分析,在开展好季度、半年、全年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专题或者专项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增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的敏锐性、针对性和建议对策的可行性、实效性。

第三章  审判管理主体及其职责

第八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综合管理。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应当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各业务庭对本庭审判、执行工作进行管理,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各业务庭、研究室、纪检组、监察室、信息中心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管理。

第九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承担下列审判管理职责:

(一)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和审限监控;

(二)组织庭审质量考评、裁判文书评查、诉讼卷宗评查、案件质量监督评查;

(三)组织案件差错责任认定;

(四)定期通报、分析、提供司法质效情况和数据;

(五)进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

(六)负责审判委员会会务,督促、检查和通报审判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七)征集、遴选典型案例并向省高院报送;

(八)组织法律适用研究小组开展工作,统一裁判尺度;

(九)起草审判管理规范性文件;

(十)指导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

(十一)其他应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承担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办公室承担下列审判管理职责:

(一)根据分工录入案件信息;

(二)负责案件纸质和电子卷宗的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司法绩效考评工作及司法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立案庭承担下列审判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庭的审判管理工作;

(二)根据分工录入案件信息;

(三)上诉案件以及向省高院申请复议的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移送;

(四)向基层法院立案庭退卷;

(五)省高院对本院案件进行二审、再审或者复议的,负责登记和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二审、再审或者复议处理结果,并负责本院诉讼卷宗的归档,或者将执行卷宗退回执行庭;

(六)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工作情况和信息。

第十三条  立案二庭(信访办公室)承担下列审判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庭的审判管理工作;

(二)根据分工录入案件信息;

(三)省高院调取申请再审及申诉案件的卷宗移送;

(四)省高院对本院审理案件进行再审复查的,负责登记和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再审复查结果;

(五)负责登记和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申诉信访案件情况;

(六)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工作情况和信息。

第十四条  各业务庭承担下列审判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庭审判、执行工作的管理;

(二)根据分工录入案件信息;

(三)送达诉讼文书;

(四)进行本庭季度、半年、全年和专题或者专项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以及其他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分析,及时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分析报告;

(五)选送典型案例;

(六)研究制定指导性意见;

(七)将符合条件的上诉案件或者复议案件卷宗材料移送立案庭;

(八)省高院二审、再审或者复议审结的案件,卷宗材料退到业务庭的,负责向立案庭移送二审、再审或复议裁判文书及符合归档条件的本院卷宗;

(九)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各类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和信息。

第十五条  研究室承担司法统计工作,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通报违法违纪审判情况,提出追究违法违纪责任建议。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负责完善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为审判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院长负责全面审判管理工作。

副院长负责分管部门的审判管理工作。

庭长负责本庭的审判管理工作。

副庭长负责分管合议庭的审判管理工作。

审判长负责本合议庭的审判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庭长有权对本庭所有合议庭、副庭长有权对分管合议庭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监督指导。

合议庭对庭长、副庭长的监督指导意见有异议的,应当由庭长、副庭长提交庭务会议扩大研究。庭务会议扩大研究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合议庭不同意庭务会议扩大研究意见的,由庭长报分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第二十条  除经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结案法律文书以及按规定应由分管副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外,其他法律文书由庭长、副庭长签发。

结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终结本次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由签发人的下一级审核。合议庭成员均应对本合议庭作出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并签字。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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