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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诉周寰故意杀人、刘芹芹寻衅滋事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30日

  关键词  间接故意

  【裁判摘要】

  行为人明知受害人处于高度危险中,并对该危险状态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为实现其他目的,在行为上故意延续甚或加剧该种风险,最终致受害人死亡,应认定其主观上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按(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刘近伟,亡年23岁,山东政法学院毕业未就业人员。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宗玺(系被害人刘近伟之父),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职业:建筑行业,住枣庄市市中区桃园小区20号楼。

  附带民事原告人关祥美(系被害人刘近伟之母),女,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建筑行业,住址同上。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马洪军,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寰,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运输户,住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荆山口村。2009年10月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市中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振,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芹芹,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桃园小区12-1-1号。2009年10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市中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崔少华,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以周寰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芹芹犯寻衅滋事罪向山东省365bet体育投注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宗玺、关祥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65bet体育投注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芹芹因送修车辆在枣庄市市中区光明汽配店维修时被盗,多次到汽配店索赔未果,为达到让对方赔偿的目的,刘芹芹先后在光明汽配店门口采取摔碎酒瓶、用白条长布围拦店门、锁上卷帘门等方式破坏该店正常营业。为进一步迫使对方赔偿,被告人刘芹芹于2009年9月30日23时25分许,雇佣被告人周寰驾驶自卸式货车(鲁08-60604)将一车沙土倾倒在光明汽配店门口,堵住店门。光明汽配店业主王金春和其表弟即被害人刘近伟等人与刘芹芹发生争吵,被告人周寰趁机驾车向西逃跑。刘近伟从车辆左后侧追赶,并用手扒住车窗,阻止周寰继续驾车行驶。至市中区光明路市第三十中学附近道路,刘近伟被周寰驾驶的车辆加速后甩掉碰撞致死。经法医鉴定,刘近伟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刘近伟系城镇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5936.50元。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寰、被告人刘芹芹的亲属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0000元,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证人张黎明的证言,证实其驾驶鲁D4H162号(被盗时挂鲁D00604号车牌)帕萨特轿车在光明汽配店维修、在汽配店门口汽车被盗的情况及在得知案情后带被告人刘芹芹自首的情况。

  2、证人廉伟的证言,证实张黎明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在光明汽配店维修以及张黎明将该车放在汽配店门口及被盗的事实。

  3、证人王金奇的证言,证实维修与车辆被盗的事实与证人廉伟的证言一致,并证实刘芹芹来店里摔酒瓶、扯白布的事实。

  4、证实接受王玲委托为其调解光明汽配店与刘芹芹因丢车发生的纠纷。

  5、证人孟汉庭的证言,证实其听说刘芹芹丢车及到光明汽配店闹事的事实。

  6、证人刘宗玺的证言,证实刘芹芹在汽修店闹事的事实。另外,其听刘近伟、王金春说了刘芹芹在汽修店闹事及周寰倒土、撞人的情况。

  7、证人刘小平的证言,证实刘芹芹丢车、协商、闹事的事实,及听赵瑞东说刘芹芹找人拉土的事实,及30日晚刘建东、刘芹芹给其说拉土的车碰到人的事实。

  8、证人刘建东的证言,证实刘芹芹雇周寰拉土、倒土及周寰明知在汽修店门前倒土的事实以及事后周寰告知其撞人的情况。

  9、证人赵瑞东的证言,证实刘芹芹让其找人买土的事实及事后周寰告知其撞人的事实。

  10、证人刘慧的证言,证实刘芹芹在案发当日晚8时许曾与一驾驶自卸式货车的男子碰面的事实。

  11、证人王金春的证言,证实张黎明在其开的光明汽配店修理黑色帕萨特车及该车在停放在汽配店门口丢失的事实以及其后刘芹芹多次到汽配店闹事及9月30日晚刘芹芹及周寰到汽修店闹事、倒土、撞人的过程。

  12、证人冯森的证言,证实刘芹芹在案发现场,及周寰开车倒土,被害人刘近伟追上自卸车以及受伤倒地的事实。

  13、证人邱震的证言,证实周寰开车倒土及刘近伟在追自卸车时受伤倒地的事实。

  14、证人潘跃的证言,证实周寰开车倒土及刘近伟在追自卸车时受伤倒地的事实。

  15、证人周亚亚的证言,证实周寰拉土、倒土的事实,及周寰给他说开车跑时撞人的事实。

  16、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市中公(刑)痕检(2009)12号刑事科学基数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周寰的金刚680型自卸车,左车门后侧车体上有擦蹭痕迹,车斗左前部有擦蹭痕迹,左车门外有弧形暗红色血迹,左车窗前侧玻璃卡槽内有暗红色血迹。

  17、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公(枣市中)鉴(尸)字[2010]3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头部损伤具有外轻内重的形态特征,符合与一定平面的硬质钝性物体作用形成,且作用力巨大;被害人左侧肢体损伤形态特征符合与有特定形态的钝性物体作用形成;被害人左手环指、小指损伤的形态特征符合有棱角的硬质物体作用形成;被害人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18、枣庄市公安局公(枣)鉴(DNA)字[2009]151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的鲁08-60604号自卸车左侧门上、左侧玻璃卡槽内均检出人血,该血系被害人刘近伟所留的似然比例为2.84x1025。

  19、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市中公(刑)勘[2009]26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证实在光明汽配店至十五中西校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光明汽配店门口被堵的事实。

  2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侦查卷一第1页、侦查卷卷四第1页)、接警登记表及出警情况说明,证实张黎明在汽修店门口丢车、刘芹芹闹事、周寰倒土及撞人时报警及出警的情况。

  21、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证实刘芹芹在汽修店闹事,周寰倒土及撞人的事实。

  22、枣庄市立医院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刘近伟颅脑严重损伤。

  23、被告人周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拉土、倒土及开车撞人的整个过程。

  24、被告人刘芹芹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丢车后刘芹芹与光明汽配店协商、闹事以及雇佣周寰拉土、倒土以及周寰开车撞了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365bet体育投注认为被告人周寰驾车逃跑过程中,明知被害人侧扒车辆,仍加速甩摔,放任危险发生,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芹芹为获取丢车赔偿,采取多种非法方式围堵汽配店,影响了正常营业活动,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被告人周寰的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经审理认为,在卷证据表明,被害人刘近伟追上周寰驾驶的车辆后,曾经拍打驾驶室的车玻璃,即周寰明知被害人刘近伟处于危险状态,且受害人所处的危险状态不是突发的,而是持续了一段时间,被告人作为一名驾驶员能够更加充分的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其应当采取放慢车速或停车等足以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但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相反,为了达到摆脱被害人的目的,被告人加速行驶并急打方向盘最终甩掉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刘近伟死亡的后果,即被告人周寰对于其行为的危险性非但没有约束的意图,还在其他目的的支配下,延续甚至扩大其行为所造成的危险性,也就是说,被告人在危险状态下,没有采取停车、减速或抓住受害人等可以减小危险的措施,相反实施了继续行驶并急打方向盘等行为,进一步延续、加剧了其行为的危险性,被告人的这一行为,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直接转化为了现实性。因此,被告人周寰作为一名驾驶员,在能够预见其加速行驶可能会造成被害人刘近伟死亡的后果情况下,为了达到其他目的,仍然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持放任主观心态,故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至于在将被害人撞倒后是否有碾压的事实,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被告人周寰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芹芹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芹芹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亲属皆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芹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宗玺、关祥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5936.50元(已缴纳300000)。 ;被告人刘芹芹对上述民事赔偿部分负连带责任。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宗玺、关祥美及其诉讼代理人以“二被告人无民事赔偿诚意,请求改判赔偿人民币60万元”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周寰以“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认罪、积极赔偿”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刘芹芹以“被害人有过错;民事上无责任;初犯、自首、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宗玺、关祥美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二被告人无民事赔偿诚意,请求改判赔偿人民币60万元”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原审期间,被告人周寰、刘芹芹的近亲属已分别交纳赔偿款15万元,并告知了刘宗玺、关祥美,故不能认定二被告人无赔偿的诚意,刘宗玺等请求赔偿人民币6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上诉人周寰提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认罪、积极赔偿”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追上周寰驾驶的车辆后,曾经拍打驾驶室的车玻璃。周寰不但不停车,反而加速并急打方向盘甩掉被害人,造成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原审期间,周寰的近亲属虽代为交纳部分赔偿款,但尚不足以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关于上诉人刘芹芹“被害人有过错;民事上无责任;初犯、自首、量刑重” 的上诉理由,经查,涉案帕萨特轿车的丢失,引起刘芹芹与光明汽配店之间的纠纷。刘芹芹虽无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但其雇佣周寰拉土堵门引发命案,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审综合考虑刘芹芹自首,初犯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无不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周寰驾车逃跑时,明知被害人正在侧扒车辆以阻止车辆继续行驶,仍加速甩摔,放任危险发生,致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刘芹芹为获取赔偿,采取多种非法方式在光明汽配店起哄闹事,并因其雇人向汽配店倾倒沙土引发本案,导致交通阻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周寰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刘芹芹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刘芹芹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因周寰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各上诉人、诉讼代理人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报送单位:365bet体育投注刑一庭

  编写人:赵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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